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2 10:41:45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海王生物(000078)于7月12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


【资料图】

海王生物(000078)于7月12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详尽的现场检查工作。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有关情况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0 年、2021 年,公司在确认个别基金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反映该基金当期已向其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情况,直至 2022 年才予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

上述情况反映公司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格规范运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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