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11岁男童贩毒并殴打致死:毒贩一审被判死缓,后改“死立执”_当前快看
发布时间:2023-07-07 14:02:47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贩毒者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庭审现场。(检察日报正义网/图)毒贩虐童致

贩毒者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庭审现场。(检察日报正义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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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虐童致死,一审法院判死缓,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2023年7月6日,最高检对外公布了这一案例。

事发四川,贩毒者王某胁迫一对小兄弟帮其贩毒,哥哥11岁,弟弟8岁。长达半年时间内,王某不仅虐待、殴打二人,还强迫弟弟吸毒。2019年1月,哥哥被殴打致死。

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抗诉后,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法裁定核准死刑。

两年后,此案被最高检作为首批刑事抗诉主题指导性案例之一公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共有5件,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种类型,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等。

赔偿谅解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在攀枝花市组织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吸毒。

2018年六、七月,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了她的两个孩子,哥哥叫安某甲(化名),弟弟叫安某乙(化名)。

之后,王某带领两个未成年人贩毒,并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两个孩子。

2019年1月22日,王某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从当晚至次日凌晨,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王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后,攀枝花市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四川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属于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非从宽处罚的必要性条件。本案的“赔偿”附加了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条件,并非真诚悔罪。且被害人母亲吉某是吸毒人员,仅为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并对两个孩子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由吉某作为谅解主体出具的谅解书,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案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犯罪对象特殊。王某的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四川省高院作二审判决时,采纳了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发布案例时,最高检指出,赔偿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处罚,且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悔罪;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赔偿谅解协议更要严格审查和全面准确把握;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予以适当、准确的评价。

什么情况下适用“合理怀疑”?

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还有一起无罪改判无期的案例,罪犯也因贩毒获刑。

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附近,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刘某车内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有效成分)1千克。刘某辩称,自己做燕窝生意,毒品是刚下车的周某所留。周某即举报人。

次日,刘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询问,周某称车内毒品是刘某所有,刘某让其帮助卖掉,其下车后即报警。

广州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18年2月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举报前刚从车内副驾驶位离开,毒品又是从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无法排除刘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一审宣判刘某无罪。

之后,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5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做了解释,其中一条便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以证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

不过,合理怀疑并不包括一切怀疑。在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就指出,针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要注意审查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被告人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且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不相符,应当认定不属于“合理怀疑”。

在上述刘某贩毒案中。广东省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毒品的归属问题上片面采信刘某的不合理辩解,认定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宣告刘某无罪。

广东省检察院围绕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核查刘某与周某之间关系及经济往来情况,查清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的经济条件,且没有陷害刘某的动机;梳理刘某的社会关系和5起毒品犯罪关联案件,发现凌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与刘某的毒品上家均为陈某,而刘某手机在案发前的2015年12月5日至21日与陈某有28次通话记录、26次短信息来往记录。

2019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刘某约见检察官,认罪悔罪,主动承认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上家陈某。2020年7月6日,陈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22千克,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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