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行业管理需要,《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02 14:01:17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紧跟行业管理需要,《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广州市机动

紧跟行业管理需要,《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这是2009年3月1日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同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紧跟行业管理需要,增加关于学费第三方存管等条款,并且鼓励驾培机构运用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机器人辅助教学等新技术。对于当前无驾培资质的互联网公司侵害学员权益事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互联网公司驾培招生行为,确定承担招生责任的主体,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制定并报市法制办发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3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2013年6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3日第二次修订后施行至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陆续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驾培行业改革的文件,同时驾培行业出现了许多新业态、新问题,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驾培行业管理现状,需要进行修订。


【资料图】

分三种情况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进行相应条款修改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主要修订哪些内容?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此进行解读。

解读中提到,新修订办法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进行相应条款修改,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与上位法修订同步调整条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驾培经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删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教练员需开展岗前培训,原《管理办法》中同步删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内容,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将“行政许可”修改为“备案”,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建立教练员岗前培训档案的要求。

同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原《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营教练场的培训能力,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中的经营性教练场的培训能力不一致,故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和附件“经营教练场最大签约培训车辆数指引”有关内容。

此外,上位法已明确的条款不再赘述。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对对外公示、禁止低价竞争、培训合同、教练员和教练车档案等相关要求作出规定,故删除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中对培训学时已有规定,故删除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增加条款

新修订内容包括根据驾培行业管理需要增加相应条款。其中,为进一步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增加关于学费第三方存管等条款,制定有关激励措施,促进驾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修订内容还包括,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交运〔2021〕589号)探索驾培行业绿色化发展,引导树立绿色驾培理念的要求,增加鼓励驾培机构运用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机器人辅助教学等新技术,并明确鼓励措施。

针对当前无驾培资质的互联网公司介入驾培招生领域,发生侵害学员权益事件,学员维权困难等问题,修订内容增加驾培机构委托招生的规定,明确和规范互联网公司驾培招生行为,确定承担招生责任的主体,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具体来看,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与受托招生单位签订委托代理招收学员合同,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招生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书应在双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受托招生单位通过互联网招生的,驾培机构应要求其在招生网站主页公示授权书。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以驾培机构名义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驾培机构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应及时暂停授权受托招生单位招收学员。

此外,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增加驾培投诉的受理部门,压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

解读还提到,修订内容包括根据驾培行业发展实际修改有关条款。具体来看,根据培训时间和考试周期实际,并参考全省大多数地市情况,调整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相关培训指标指引”,分别将教练车单车年度培训学员能力从90人下调至72人,传统培训模式单台教练车当期在培学员数量从45人下调至36人,促进驾培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学员流转速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卢梦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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