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消息丨求职“避坑”系列锦囊5|试用期陷阱:试用期的这些弯路,我们帮你避开!
发布时间:2023-06-30 10:49:36 文章来源:羊城派
文案/沈婷婷海报/颜业宏郭语扬视频制作/羊城晚报深圳全媒体中心羊城晚

文案/沈婷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报/颜业宏 郭语扬

视频制作/羊城晚报深圳全媒体中心

羊城晚报深圳全媒体中心联合深圳市人社局推出求职“避坑”系列小剧场,今天推出第五集——

试用期陷阱:试用期的这些弯路,我们帮你避开!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防范提示: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校对 | 潘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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