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诬陷大叔偷拍引众怒,警示网暴治理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11 08:52:51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诬陷大叔偷拍引众怒,警示网暴治理新问题女生曝光地铁大叔“偷拍”事件

诬陷大叔偷拍引众怒,警示网暴治理新问题

女生曝光地铁大叔“偷拍”事件仍在发酵,目前的消息是,事发后警方已经介入,双方达成了和解。

这起令全网愤怒的所谓“偷拍事件”是这样的:6月7日,在广州地铁八号线上,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大叔偷拍自己,于是拍视频准备取证。她首先要求检查大叔的手机相册,结果相册里根本没有偷拍照片。女子随后警告大叔: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

在大叔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女子事后还是将视频发上网,并称大叔是“猥琐老头”“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在回应此事时,女子说: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那为什么他没有为自己发声。


(资料图)

这事有三大离谱之处。第一,正常情况下发现自己冤枉了别人,下意识难道不是道歉?而她却还要警告被冤枉的人。第二,大叔已经自证了清白,女子却还是把大叔贴上了“猥琐老头”“偷拍惯犯”的标签。第三,女子的神逻辑足以使人血压升高。“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用维权了吗”——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说明没有人侵害你的权利,没有人侵害你的权利,这维的是哪门子权呢?

“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那为什么他没有为自己发声”——这完全是有罪推定的诬陷逻辑。不是人人都上微博,也不是人人都明白什么叫隐私权。在面对女子检查手机相册的要求时,大叔几乎是下意识地就打开了手机相册,殊不知他有权利拒绝,或者请地铁官方人员做一个见证,并要求无礼者赔礼道歉。

就在她网暴大叔的当天,两高一部出台依法惩治网暴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还要求,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应当从重处罚。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应认定为侮辱、诽谤罪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这名女子的行为显然符合指导意见提到的情形,按照指导意见精神,轻则行政拘留,重则刑事处罚。通过这一事件,也为指导意见的完善提供了案例。

首先,侮辱、诽谤罪的公诉情形,要求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但“大量”应该如何认定。目前尚不知该女子首发视频的评论区情况如何,较之公众对她的批评,最初的相关留言肯定算不得“大量”。但若司法追求一个绝对多数,则不利于对普通公民的人格权保护,毕竟她的网暴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

其次,事件发酵后,公众“扒”出了她的就读学校、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并且对她展开批判,其中不乏一些谩骂。在这些年民间的反网暴行为中,上述手段已经成为了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那么,这种私力救济是否算得上是一种对网暴行为的准正当防卫?

要理清的问题在于,民间的私力救济有一定的违法性,但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受限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有时候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比如当事人删帖了,但制止行为还在持续,此种情形下,司法对一些公民的行为持何种态度就很重要。

正如正当防卫不能“套娃”,反网暴亦不能。或者说得更加极端直白一些,在上述案例中,对网暴者的网暴行为该怎么认定——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追究二次网暴者的责任,还是将该行为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由免除其刑责,抑或是暂且搁置,将其置于灰色地带,这个问题可能是依法治理网暴特别需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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