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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0 18:43:58 文章来源:广州增城发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办理的“买房‘跳

近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办理的

“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

——某代理公司诉吴某、冉某

中介合同纠纷案”

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十为增城法院办理

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

——某代理公司诉吴某、冉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吴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合同》,委托某代理公司代为出售其名下别墅(购入价946万元)。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房屋成交后按实际售价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

此后,某代理公司向冉某推介该套别墅,并在12月先后两次带冉某到现场看房,为冉某绘制平面图并引荐双方见面洽谈。期间,冉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成功购入物业后按照售价的1.5%支付佣金。2021年1月26日,吴某与冉某签订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某代理公司知悉后遂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冉某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23295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代理公司已实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案涉房屋买卖的交易机会和相关媒介服务,双方未能在包销期满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包销期满后不足一个月,双方又以低于购入价的交易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该行为明显违背常理。通过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足以认定吴某与冉某利用某代理公司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私下进行交易,已构成“跳单”。

本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某代理公司提供服务程度、付出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分别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跳单”行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给出了否定性评价。

本案判决对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信息通过隐秘行为而实施的恶意“跳单”行为作出司法认定,同时在考量中介方实际提供服务程度、违约方违约情节等多种因素后,对中介报酬作出适当调整,既维护中介方的合法权益,也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弘扬践诺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城区人民法院、平安增城

编辑:刘樱洁

责编:陈婕妮、郑德宏

审核:朱卓东、张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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